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冯**、梁**、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原审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在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案涉车辆受损价值、冯**在事发当时与上诉人是否是帮工关系、高景兰的过错大小等关键事实在刑事程序中未能查清的情况下即启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违反了“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应发回重审。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冯**不是帮工关系,上诉人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划分民事侵权责任大小时未考虑高景兰过错,简单的以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民事责任的的全部依据,本案高景兰在事故发生时有超速...(本文书还有5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