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李**因与被上诉人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李**上诉请求:撤销(2017)桂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涉案房屋实际是建在上诉人已使用多年的化粪池上,是属上诉人的承包地,不在互换范围。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只有唯一通道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就算要从争议处作通道,也没有这么宽;二、一审适用程序和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来被上诉人已起诉过,现再次审理属程序重复。
辛**辩称:1、上诉方建筑的砖瓦房是我方通*使用的土地。2、砖瓦房堵死了我方唯一的出行通道。3、上诉人应该拆除砖瓦房恢复原状给被上诉人通*。4、本案并不是重复审理案件。因此应驳回上诉。
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拆除其建在自原告房屋至本村村道的通道(从王*秀上屋角出4米至被告宁**石墙面、从王*...(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