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无职业。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诉被告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窦**、王*,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到我院住院治疗,现已无需继续治疗,满足出院条件,但该患者拒绝住院,也不交纳相关费用,经我院工作人员多次交涉,被告均无理拒绝。为了维护我院权益,故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并办理出院手续;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54363.8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辩称,2013年9月4日,我母亲在原告处住院治疗。2013年9月12日我到原告处去照顾我母亲,在病房的厕所里摔倒,导致我左腿骨折,继而我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我在原告处摔伤的事情没有解决,原告应当赔偿我,我的腿仍需治疗,所以我不同意原...(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