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骏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于2017年3月14日已将办理海骏达花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所需由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提交至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查清。二、根据双方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则商品房交付时间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按延期付款天数顺延“,被上诉人逾期付款345天,其诉请的违约金天数也应扣减345天计算。三、由于梧州市于2016年7月28日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变更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办理业务,造成海骏达花园**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拖延了半年时间,法院认定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