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被上诉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维持该判决确认的2015年度新乡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402.58元;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支付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467.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025.8元、护理费中的停...(本文书还有10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