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凌伟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罗*华和人民陪审员周*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诉称:2015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房屋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188000元;该房屋于2015年5月13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当天支付了10000元定金;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支付房款60000元,原告出具收条。2015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但办理过户后被告仅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转账支付49999元及18001元,至今有50000元未支付。故请求人民...(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