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柳*银行小企业中心)与被告符**、陈**、符**、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银行小企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黄*、被告符**、陈**、符**、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银行小企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符**、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被告符**、陈**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2789.44元及罚息436192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17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符**、陈**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57669元;4.被告符**、江**对被告符**、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等相关的全部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明确诉请第5项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5年柳*小微邕借字第1262号的《微贷通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符**、陈**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月利率为13.3‰,每月付息,每六个月还本金;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原告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本文书还有6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