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12时左右,被告人齐**与其妻子被害人代x甲在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建民村岔格岱屯家中,因齐**赚钱少,代x甲要出去打工之事发生争吵,齐**从屋外的窗台上拿起一把尖刀,返回屋内右手持刀刺代x甲左胸部一刀,后持刀跑到屋外,代x甲跟着跑出房屋,仰面倒地死亡。被告人齐**见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鉴定,死者代x甲系生前胸部外伤致心包破裂及右心房破裂死亡。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齐**的犯罪行为给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72076元、丧葬费人民币1929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65元,合计人民币1961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尖刀一把(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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