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客隆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富玺登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毫无根据,请求驳回富玺登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富玺登集团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聂**出具委托付款书的行为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2017年1月24日,聂**作为富玺登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及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出具付款委托书,同意由富玺登集团公司在以上二单位处享有的土地转让款中向德客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86.4万元。现富玺登集团公司称该委托书是在被对方胁迫下所出具,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出具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内容来看,只能证...(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