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证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李*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史**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史**立即偿还欠款64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李*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请求判令王**立即偿还欠款6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王**多次向李*购买柴油,计欠油款214400元,并于2012年1月8日出具一份欠条。后王**偿还了150000元,尚欠64400元至今未还。
王**辩称,请求驳回李*的诉讼请求。王**所欠李*的油款已于2012年4月21日前全部付清。即使王**拖欠货款,李*一直到20...(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