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78年11月**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
再审申请人曾**因与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李**向曾**出借20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曾**与李**于“2013年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对之前借款的一个结算”是错误的,该《借款合同》从名称上看,是一份典型的“借款合同”,不是“欠条”、“对账单”、“结算单”等,从内容看仅仅是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