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白*、沈*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11年3月起确实向被上诉人借款,也约定了月利息2.5%,上诉人借款后以房顶债及多次还款,还款数额已超过应还借款和利息之和,案涉借款本息均已还清。被上诉人称尚欠其18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该借条是在被上诉人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该180万元的转款凭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上诉人上诉期间发现,被上诉人在拍卖行工作,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是通过吸收他人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属于职业放贷人,涉及多起诉讼,属于擅自经营贷款业务,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曾以房顶债,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王**辩称,自2014年开始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借款,累计400余万元。2014年上诉人收回以前出具的借条,就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协议书》和《借条》,确认以三处房产顶账后还欠205万元,后白*偿还部分款项后,还欠被上诉人180万元及利息。对于上述欠款事实,上诉人及担保方出具了《对账单确认及还款承诺书》《担保协议》《借款确认书》。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借款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资金融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被上诉人将抵房协议书提交法院供上诉人质证,上诉人予以认可。
白*、沈*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冯**述称,王**所述属实。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本文书还有6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