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与被告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胡**,被告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臧*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9940.38元,具体为:1.医疗费57228.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3.交通费1000元;4.精神抚慰金20000元;5.护理费15517.81元;6.营养费1200元;7.残疾赔偿金94400元。
二、事故情况:2017年10月4日13时许,张**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阳县...(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