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罗**、赖**、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第三人贺*市八步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八步国土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赖**,罗**,被告大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第三人八步区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赖**、罗**共同向原告陈**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833318元;二、判决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赖**、罗**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333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第三人贺*市八步区国土资源局在未付清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赖**、罗**拖欠原告的833318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020元、财产保险服务费1500元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贺*市八步区仁义镇龙江村复垦土地清表工程是仁义镇龙江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的一部分,该工程是由第三人八步区国土局发包给被告大业公司的,大业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再分包给赖**、罗**,随后以赖**为代表与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施工协议》的约定,原告负责贺*市八步区仁义镇龙江村复垦土地和旧房、砖、石、竹、树、垃圾等清理归堆及装车,原告需按照赖**和业主指定地点清表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并根据赖**和业主要求增加施工设备...(本文书还有5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