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要求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桥区政府)、平桥区平东办事处、平桥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拆迁安*协议行政争议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平桥区政府、平桥区平东办事处、平桥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9日,甲方信阳市平桥工业园与乙方胡**、胡**、胡**、胡**签订《拆迁安*协议》。
原告胡**诉称:被告为加快平桥产为集聚区建设,征收原告房屋,于2011年5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拆迁安*协议》:1、乙方房屋坐落在中山居委会茶棚组境内,主房面积487平方米,付*24.94平方米,付*166平方米,水泥地坪209平方米,围墙34.5平方米,机井深90米由被告拆迁;2、原告选择拆壹平方米赔壹平方米的结算方式,由被告在安*区内给原告安...(本文书还有3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