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丁**、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讼争房屋金广高层楼**号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铜陵县支行)系该房屋抵押权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追加工行铜陵县支行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及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孙**委托代理人方*、第三人工行铜陵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汤**因需要与第三人工行铜陵县支行自行协商,申请调解期限三个月,期限届满协商无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诉称...(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