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圣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沈阳圣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圣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贾**支付经济赔偿金。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而非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违法解除。上诉人在计算贾**的工作年限时不存在过错,不应适用经济赔偿金,即使进行经济补偿,贾**在上诉人公司之前的经济补偿也应由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一审法院在认定医疗期上存在错误。贾**的绩效工资是由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行发放。贾**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上诉人就经济补偿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沈阳市皇姑区北塔社...(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