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依据的欠条已作废,双方已于2016年7月4日协商达成最终投资及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一审判决认为未对利息进行抵偿约定,且计算至2016年7月4日,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矛盾,且违反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吴*给付潘*利息208万元;2、诉讼费由吴*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潘*与吴*合伙经营做生意,后...(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