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孙**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第一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原审依此作出判决错误;二、原审按照不安抗辩权判决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起诉的上诉人身份信息错误,原审判决不当。
被上诉人孙**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处结果错...(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