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臧**。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与被告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委托代理人朱**、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处申请了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8×××93。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止2013年12月26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7222.39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7222.39元(截止2013年12月26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臧**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