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委托代理人朱**、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诉称,被告于2013年在原告处申请了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3×××85。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止2013年12月19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76485.34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76485.34元(截止2013年12月19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