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越**以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奥爱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爱斯公司)、王**、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贾**,被上诉人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奥爱斯公司、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王*于2013年签订了购房合同,涉案房屋于2014年10月24日登记在王*名下。王*是涉案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其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王*于2016年5月20日结婚,王**向越**借钱的日期是20...(本文书还有3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