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暖阳阳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阳阳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完成查阅会计账簿应履行的前置程序,系事实认定错误。1、上诉人已通过速递方式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请求,不能因被上诉人拒收,而否认前置程序的履行。退一步讲,如被上诉人始终以此方式和理由予以拖延,则上诉人的查阅账簿权利根本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和保护,不能因被上诉人的怠于履行而变相拒绝上诉人的查阅权。2、书面申请的送达地址时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书面申请的送达地址时被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址,法院向被送达人送达文书也是依据该地址进行送...(本文书还有3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