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泰公司、骆**未作答辩。
建达公司和胡**在庭审中辩称:1、本案鹏泰公司向汇融公司借款100万元属实,建达公司、胡**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2、汇融公司诉求的利息及罚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是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3、汇融公司诉请的代理费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月息及罚息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汇融公司与鹏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汇融公司向鹏泰公司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6月5日),月利率1.8%,鹏泰公司应于2014年6月5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若鹏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借款本金的,汇融公司对逾期借款从逾...(本文书还有1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