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凡庄东组诉称,被告在未作实地调查,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错误地将本村组所有的在第三人张**原瓦房以北的土地,为第三人颁发了泌国用第(2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本村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申请证人徐**、徐**、郭某某出庭质证:1、张凡庄东组代表人身份证明;2、郭**、张**、张坤芝城镇房屋普查表;3、信访处理意见书;4、张凡庄东组组长郭**及陈*居委会证明;5、张某庄西组组长徐天顺及陈*居委会证明;6、郭某某证明;7、徐**证明;8、郭某保证言;9、徐**证言;10、郭某某证言;11、徐**证言;12、郭某某证言;13、张凡庄东组及陈*村委证明;14、陈*居委会证明;15、郭**询问笔录;16、郭全运询问笔录。证人徐**、徐**、郭某某出庭质证,证实1982年张凡庄村分为东、西两组,当时划分给张**、郭**等八户的宅基地为两排,前、后排的后墙均属于一条线;郭**和张**房后的坑塘从中间平分,东边属东组,西边属西组;张**东邻为...(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