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杨**因与被上诉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杨**及其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李**,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杨**共同上诉请求:撤销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杨**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300万元应为借款,并非赠与购房款。首先,案涉300万元网银转款时,明确留言为借款,即使留言位置为“自记用途”处而非“收款人附言”处,也证明陈*、杨**始终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次,杨*通过“转账日期**房屋合同签订日期、付...(本文书还有14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