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2日,金鑫公司与商丘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金鑫公司在商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000元,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23日,金鑫公司又与商丘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金鑫公司在商丘银行贷款3000000元,期限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7月23日。2014年7月22日,粱苑公司与商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一年,梁苑公司为金鑫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7月22日,金鑫公司与梁苑公司、秦**、贾**、贾**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为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如贷款方逾期,按贷款本金的50%承担违约金。金鑫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期限一年,秦**、贾**均系金鑫公司股东。2014年7月22日,金鑫公司与梁苑公司、鑫隆公司签订信用反担保合同为借款承担无限...(本文书还有3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