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槐荫支行)与被告金**、高**、周**、金*、金**、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槐荫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高**、周**、金*、金**、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槐荫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500元,利息59148.15元(利息截止到2018年2月21日,2018年2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金**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045元;3.判令被告高**、周**、金*、金**、唐**对被告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8日,原告原所属的济南润丰...(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