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承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承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被告承韬因缺少资金向原告顾**借款12000元,由被告承韬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6年9月28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处理。
承韬辩称:原告以他借款系缺少资金理由不成立,借款系高利贷,且他已经还清全部款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4日承韬向顾**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顾**12000元,并于2016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若逾期未还,则本人自愿支付总借...(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