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赵**、民权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商砼公司)及原审被告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磐石商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是与案外人牛艳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也由牛艳梅拨付,被上诉人赵**也认可标的房屋是其母亲发包,被上诉人赵**与涉案房屋无关,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2.涉案房屋已进行宾馆经营,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