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与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当初涉案款项32万元,是叔叔王**赠与侄儿王**、侄媳孙**的,而非借款。因申请人与王**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后,叔叔王**、父亲王长栓事后反悔,先后将申请人及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赠与的购房款予以偿还,目的是保证王**的利益不受损。本案本质上是赠与纠纷,王**的起诉就是虚假诉讼,二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缺乏事实依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针对王**主张权利的两张借条,已申请司法鉴定,还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其与王**离婚诉讼的庭审记录等卷宗...(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