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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鲍**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云01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1
  •  
  • 【案例概要】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鲍永云驾驶购买后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三野牌”正三轮摩托车货箱内载被害人张某4、王*2,由石林县某某村前往弥勒市某某村。鲍永云驾车沿鹿平公路由北向南行至大密枝村路段处(肇事处),遇袁**驾驶云a×××××号“川交牌”轻型自卸货车以约40km/h的速度迎面驶来,两车会车过程中,转弯时鲍永云所驾车辆驶至道路左侧与袁**所驾车辆车身左侧相撞,致无号牌“三野牌”正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某4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2受轻伤,两车损坏,造成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张某4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石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鲍永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4和王*2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另,鲍永云已赔偿张某4家属安葬费2万元及尸体清洗等其他费用368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石林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交通事故接警登记表、报警经过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酒精含量检测单、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安葬费处理协议、收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永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本文书还有68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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