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季宏、人民陪审员贾荣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卫*诉称:××××年××月卫*与王*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卫*怀孕并于××××年××月××日生一女凌某某,为此双方仓促结婚,于××××年××月××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7日双方对女儿进行出生申报,申报出生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因年龄差距大,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为了偿还王*的债务,双...(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