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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徐**、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鄂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4
  •  
  • 【案例概要】

    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对方当事人连带赔偿医疗费430429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先行赔付;其他费用待伤情鉴定后另行起诉。第二次庭审中增加要求赔偿医疗费126628.56元。2.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9日晚,谢**乘坐肖*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大众轿车由襄阳市市区返回老河口市,肖*驾车沿316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晚22点45分,行至316国道1453km+400m“朱*小学”门前路段时,因对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风神轿车会车时灯光不适应,与对向行驶徐**驾驶的鄂f×××××风神轿车发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肖*及徐**身体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襄阳市××支队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肖*驾车速度约为74.75km/h(不确定值±2km/h),徐**驾车速度约为48.7km/h(不确定值±2km/h),双方收到鉴定意见书未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1月19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大队作出了襄(樊*)公交认字(2015)第b****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驾车上路行驶会车时措施不当,驶入路左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在事故中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驾车上路,夜间会车时未正确使用灯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本文书还有57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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