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张**因与被上诉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张**对新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新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胡来强均是给新力公司打工,受新力公司雇佣,上诉人正在申请再审,原审判决以生效判决为依据,不以事实为依据错误。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新力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新力公司追偿的是侵权之债,虽然发生在上诉人与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属吴**的个人之债,吴**承揽被上诉人的工程上诉人并不知情,其是否因此工程获益,获益多少,上诉人一概不知,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夫妻共...(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