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魏**、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魏**,被告何**,被告平安财险福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39479.66元(已扣除何**支付的2.5万元,平安财险福州公司支付的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因新的赔偿标准发布,林**变更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39001元/年,残疾赔偿金金额变更为85802.2元;变更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5980.5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变更为57157.1元,诉讼总金额323195.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8日19时55分,林**驾驶闽a×××××两摩托车沿305省道由...(本文书还有3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