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河南索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克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索克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于2006年11月2日购买郑州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东大街北管城街东福华中心**座**单元**层**号房屋。由于被告系该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原告只有在和被告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才能取得房屋钥匙。被告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原告的义务,重复收取原告三年分摊费用,并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12项及第四条第2项格式条款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2007年2月至2009年11月30日多收取的物业费及服务分摊费31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索克物业公司辩...(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