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喻**。
上诉人喻**与被上诉人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一审诉称,喻**与刘*军合伙经营缤纷西岸酒店,朱**出资20万元给喻**作为“暗股”,后朱**要求退还出资20万元,喻**称经营亏损拒不退还。2014年3月23日,在喻**的调解下,喻**要求朱**承担亏损8万元,退还朱**12万元,并出具12万元的欠条,由喻**担保。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朱**欠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喻**一审辩称,缤纷西岸系朱**、喻**、刘*军三人合伙,退伙事宜应由三人共同决定,借条未经双方结算,且不是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出于妥善处理朱**与喻**及喻**两个儿子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迫于无...(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