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王**与吴**、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王**、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二、被执行人吴**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7177.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120000元,该款已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1月26...(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