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李**因与被上诉人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与补偿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08)政国土字第3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被用地单位为汉寿县龙阳镇双板桥村。涉案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熊**、李**系土地承包权人。2008年7月28日,汉寿县政府制定《关于汉寿县10万吨绿色无公害脱水蔬菜加工项目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汉寿县国土局)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被征收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2014年11月25日,汉寿县国土局对熊**、李**作出汉国土资交字(2014)第5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熊**、李**不服,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3月25日维持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熊**、李**仍不服,于2015年4月13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