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春风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公司)因与上诉人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康公司)、原审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冠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春风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冠康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事实和理由:由于冠康公司的违约付款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相应维权产生的费用,应当支持损失10000元。
冠康公司辩称:春风公司要求赔偿10000元损失,没有说明损失的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上诉人冠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春风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与春风公司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双倍返还定...(本文书还有2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