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杰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世茂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世茂公司支付杰阳公司工程质保金302676.91元、拖欠工程款违约金199561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1995611.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事实与理由:一、杰阳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向世茂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世茂公司一直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推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满足按照惯例,2015年10月20日杰阳公司将清算资料交给世茂公司,但世茂公司却未予理会,经杰阳公司一再催促,世茂公司在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将结算资料退给杰阳公司,又要求杰阳公司提交完工确认单原件,杰阳公司虽然不解但仍按照要求将完工确认单原件寄给世茂公司世茂公司为双方结算流程设置障碍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在此情况下,一味要求杰阳公司取得世茂公司盖章的结算确认书显然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杰阳公司无奈提起诉讼杰阳公司是积极主动地推进整个工程款结算、付款流程的杰阳公司已经于2017年8月14日开具了与双方庭审确认的尚欠工程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公证邮寄的方式向世茂公司的注册地址送达二、世茂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实为极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世茂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针对杰阳公司设置了多项违约责任,却对世茂公司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只字不提根据公平原则,杰阳公司请求世茂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三、杰阳公司如期完工,不存在逾期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杰阳公司的完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没有事实依据且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世茂公司应当向杰阳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本文书还有7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