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罪。
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董**在担任原阳县公安局韩*庄派出所所长期间带领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韩*庄焦庵村李*田(另案处理)在本村非法生产盗版图书,经韩*庄派出所查处后,并扣押李*田生产的书籍及车辆,李*田委托吴*1及赵*等人找被告人董**说情,被告人董**以保证金的名义向李*田索要现金30000元,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董**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接受赵*、吴*1等人宴请时,被告人董**又以将扣押李*田车辆放行为由向赵*索要现金5000元。被告人董**在明知李*田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没有办理立案等法律手续将李*田等人放走,对应予以鉴定的书籍未进行鉴定,致使李*田等人又在韩*庄乡草坡村继续进行非法生产盗版图书犯罪活动并被原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查处,该案同案犯黄欢欢、吴*1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已...(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