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临湘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云溪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3行再****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一审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因违法拆除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原告估算直接财产损失约30万元(被告同意补偿的数额除外),具体数额请求法院按政策委托评估后确认。后李**在原一审庭审中对其认为的具体违法行为也予以了明确,并于2014年6月9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确认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临政办函(2012)139号)违法;2、判令被告重新按照国家拆迁政策标准对申请人予以足额补偿。
云溪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查明:李**于2008年6月18日在临湘市房地管理局登记**栋房屋。201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临岳高速(临湘至岳阳)公路预征地公告》。2011年5月19日,临湘市国土资源局送达给原告《关于临岳高速(临湘段)公路房屋拆迁告知书》。告知书户主签名为...(本文书还有4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