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尹**、刘*、刘**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一)根据2013年12月11日死亡赔偿协议内容,韩**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赔偿36万元整,该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实际履行。韩**没有怠于向中银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刘*亲属应当获得多少赔偿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刘*是农村户口,其亲属主张70万元赔偿是不正确的。韩**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100%,尹**等人在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权利再要求中银保险公司直接理赔...(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