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庐江县旭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园林公司)、夏**与被告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夏**撤回了起诉,本院依法允准。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日园林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被告腾飞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日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腾飞园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117469.1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旭日园林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腾飞园林公司支付延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12764元(从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5日,其与腾飞园林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其承包施工萃华***小区绿化工程,工程投标价1989292.47元,工期30天。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质按量完...(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