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安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筑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城投公司给付筑安公司工程款37,95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意见为准);2.诉讼费用由城投公司负担。2019年4月10日,筑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城投公司给付筑安公司工程款26,836,553.26元,以26,836,553.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止计算的利息6,179,428.87元;2.城投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2019年4月28日,筑安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申请撤回对于诉争工程款利息的主张,要求城投公司给付工程款26,836,553.26元,诉讼费、鉴定费由城投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大庆光明产业园区工业孵化器项目,由筑安公司承建,建设内容为办公楼连体厂房、独立厂房、给排水、燃气、供电、供热、厂坪等,该项目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8月竣工。施工过程中大庆光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筑安公司联系对接,并指挥、监督、协调了施工全过程。2014年8月30日,孵化...(本文书还有5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