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塔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巴镇民生花园商业街**幢商业楼第三间一至**层(310平米)从事餐饮业经营,截止2014年9月3日被告尚*原告房租57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5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承租房屋及拖欠租金57000元的事实认可,但因资金困难无法支...(本文书还有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