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华*、周*、华**与被告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游*、衡阳市日高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高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华*、周*、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游*,被告日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华*、周*、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按主要责任,游*按次要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华进强死亡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50271.66元(详见赔偿清单);2、被告日高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在各自承保范围内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2...(本文书还有4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