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王**与被告郭**、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2000元,并依法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自1995年5月到1996年2月,二被告多次向二原告借款,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并同意按3分利支付利息,二被告共累计向二原告借款32000元整,但始终没有归还,也未支付过利息。多年来二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郭**、李**未出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出示反驳和抗辩的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欠条、证明共9页,证明从1995年5月24日被告李**和郭**以合伙做生...(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